1.
制訂人力資源及公共關係政策方案,供理事會及常務委員會審議。
2.
批核非首長級教學及同級行政人員正常退休年齡過後的延任。
3.
建議及審批各級聘任遴選委員會的成員組合。
4.
審議高級講師(或同等職級)及以上非首長級人員違反紀律個案,裁定處分方式,包括通過解僱有關人員。
5.
裁決高級講師(或同等職級)以下職級人員的紀律處分上訴。
6.
有需要時成立小組委員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