產業委員會職權範圍
1.
|
就本局物業及有關建設工程制訂政策方案,供理事會及常務委員會審議。
|
2.
|
就建築物的購置、租借、興建、改建及維修,以及覓地興建新院校及教學中心等事宜,向理事會及常務委員會提供意見。
|
3.
|
就建設工程的合約管理事宜,包括按財務規則所定限額(最高為10,000,000元)委聘建築及工程顧問,向理事會及常務委員會提供意見。
|
4.
|
審批設計草圖及建築預算。
|
5.
|
批出財務規則所定限額內的工程標書(上限為14,000,000元;3,000,000元以上標書須委員一致通過)。
|
6.
|
審閱工程標書,提交常務委員會或理事會通過。
|
7.
|
有需要時成立小組委員會。
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