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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業委員會職權範圍

 

1.

就本局物業及有關建設工程制訂政策方案,供理事會及常務委員會審議。

 

2.

就建築物的購置、租借、興建、改建及維修,以及覓地興建新院校及教學中心等事宜,向理事會及常務委員會提供意見。

 

3.

就建設工程的合約管理事宜,包括按財務規則所定限額(最高為10,000,000元)委聘建築及工程顧問,向理事會及常務委員會提供意見。

 

4.

審批設計草圖及建築預算。

 

5.

批出財務規則所定限額內的工程標書(上限為14,000,000元;3,000,000元以上標書須委員一致通過)。

 

6.

審閱工程標書,提交常務委員會或理事會通過。

 

7.

有需要時成立小組委員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