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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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於本局理事會會期以外,履行其職責;除必須由全體成員處理的職務外,代表理事會作出決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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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於理事會下一次會議上匯報一切議決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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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初步審議本局的策略及發展計劃;制訂建議;檢討重要政策,並向理事會提出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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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
代表理事會定期檢討本局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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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|
就理事會或其他委員會交付處理事宜,向理事會提供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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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|
審批每年預計收入50,000,000元或以下的新收費或調整收費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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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 |
批核價值在70,000,000元或以下的投標建議書,以及聘請顧問的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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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 |
接受捐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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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 |
批核增設薪點A3以下首長級職位及有關委任建議,包括正常退休年齡過後的延任。 |
10. |
如薪點A3以下首長級人員違反紀律,裁定處分方式,包括通過解僱有關人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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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 |
裁決薪點B34或以上人員的紀律處分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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