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、土木工程及建設環境訓練委員會 - 職權範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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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|
確定業內的人力需求,包括收集、分析相關的人力和學生 / 學員統計數字,以及關於社會經濟、科技及人力市場發展的資料。 |
2. |
評估及研究本業的人力供求是否平衡。 |
3. |
就發展業內專業教育及訓練設施應付人力需求,向職業訓練局提供意見。 |
4. |
就相關學科的課程發展方向及策略,向香港專業教育學院(IVE)、卓越培訓發展中心提出建議。 |
5. |
就IVE、卓越培訓發展中心的課程策劃、課程發展及質素保證制度提供意見。 |
6. |
擬訂本業主要職務的工作範圍,界定所需的技能、知識及訓練。 |
7. |
建議本業主要職務訓練方案,訂定每種技能所需的訓練期。 |
8. |
對技術評估、技能測驗及證書頒發制度提供意見,以確定從業員、學徒及見習員的技能水平。 |
9. |
就本業主要行業舉辦技能比賽提供意見,以推廣專業教育與訓練和派員參加國際賽事。 |
10. |
就本業專業教育及訓練的發展與推廣事宜,與僱主、僱主聯會、工會、專業團體、訓練及教育機構、政府部門等聯絡。 |
11. |
為本業舉辦有關專業教育及訓練的研討會與會議。 |
12. |
就業內訓練委員會工作、有關職訓局專業教育及訓練課程的宣傳事宜提供意見。 |
13. |
每年向局方呈交訓練委員會工作報告,以及相關學科課程發展策略建議。 |
14. |
根據《職業訓練局條例》第7條,負責局方所委派的其他工作。 |